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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讨|浅议辩护意见的表达

2016-12-09 许昔龙 大成辩护人


2016年

12月3日

浅议辩护意见的表达

--许昔龙


多年前,在北京朝阳区刑事法庭我亲身经历的一起绑架案庭审,令我至今每每忆起都犹如身在现场。当时是深冬,案件被安排在一个大法庭审理,八位被告人,个别律师同行作无罪辩护,庭审一直进行到晚上7点多才开始进入法庭辩护程序,由于天气冷,大法庭的暖气不足,中间也没有休息、吃饭,辩护席上饥寒交迫的律师们也不顾形象了,棉袄、帽子全都上阵,但审判长似乎很有决心,要在当晚将庭审结束。在开始第一轮辩论时,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是位七十岁左右的老先生,跟在坐的王忠德主席年纪相仿,他一上来就将事先准备好的稿子拿出来开始抑扬顿挫地念: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此时,审判长就打断了,说辩护人,不要客套了,把前面的帽子摘掉,直接谈主题观点吧。这位老先生听后,不紧不慢地将自己的帽子摘了,又开始重复念: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于是审判长再次提醒他:辩护人,请直接进入主题,前面的不要说了!这立即引发了老先生的抗议:我不是已经把帽子摘了吗?怎么不让我说啊?……

这是真实发生的故事,我说这个故事完全没有调侃同行的意思,内心很尊重这位出庭的老先生,这么大岁数了,能在那样的法庭上坐一天真不简单,很敬业,他可能是耳朵的原因没有听明白审判长说的是什么意思。我在想,这位辩护律师的做法有错吗?他精心准备辩护词当庭全面念稿,没有错啊!这位审判长有错吗?他是法庭的主持人,要求辩护人直接切入主题,节省时间,也没有错啊!既然都没错,为什么会引发辩审双方的短暂不悦呢?这个事情引发了我对如何表达庭审辩护意见的一些思考。

需要说明的是,我会用实务中遇到的事例展开探讨,就事论事,不存在有任何批评同行的意思。

一、辩护意见的表达要脱稿而不离稿,忌低头念稿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往往是低头念稿的,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中,公诉意见是经过“专案组”、“政法委”等审核过的,甚至连标点符号都不能出错,所以只能交差式地把稿子读完了事。相对而言,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有较大的自由度进行发挥,充份彰显律师的才能,为了更好控制庭审节奏、利用短暂的庭审时间与法官进行有效的交流,我们应尽可能训练自己养成当庭脱稿发表辩护意见的习惯,法庭辩论不是击倒公诉人取胜,而是说服法官接受或认可我方的意见,与作为控方的公诉人辩论只是一种手段或方式,终极目标是说服法官。如果你想跟一个人沟通并想要说服他的时候,一定是需要跟他有目光交流,眼神可以传递你的信息、你的立场、你对所持观点是否自信,如果头也不抬地念稿,是难有良好的说服效果,脱稿演说会让人听起来自然、不生硬,在发表意见时通过与法官目光交流,可以判断法官是否在认真地倾听,并根据法官的表现随时做出辩护意见的调整,比如法官对某一多次出现的重要观点表现出反感或不耐烦的情绪时,那么可以简要表达或者在后续阶段换一种表达方式来阐述这一重要观点,同时脱稿使得我们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还可环顾旁听席,以此试探旁听者的状态,使人有足够的机会接收现场的信息,适时地对自己的辩护意见做出适当调整,在照顾受众感受的同时更好的把握庭审现场。当发现法官表现出烦燥、疲倦等肢体信息的时候,你要注意法官可能随时要打断你的发言了。当然,打断律师的发言,自然有法官本身素养的原因,但法官毕竟是法庭的主持人,如果你的发言总是被打断的话,首先要检讨的是自己,看看自己哪方面出问题,如果都没有问题,才有必要进行抗议。如果法庭辩论总是被打断,也容易打乱律师的整体思路,整个庭审辩论效果将大打折扣。

所谓的不离稿,就是我们事先是有备而来,预先设置发言提纲,这样不至于跑偏,也可避免被法官打断后乱了方阵。如果只局限于事先准备的稿子,一字不落地照念,纵使嗓音洪亮,也会让人感觉气势不足,说服力会打折扣,更重要的是,法庭是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事先准备的稿子可能会不全面,或部分内容多余,这就要有所取舍,及时做出调整,以应对庭审的变化。前不久,在某法院为一国家部委级高官涉贿案辩护的庭审现场,公诉人最后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到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百姓的利益。受贿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一般涉贿案件中公诉人很少会说损害百姓的利益,我也是头次遇到,该案当事人虽然身居要职,但并非一权独大的有最后决定权的高官,其职权范围与百姓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其虽然涉贿,但相关职务行为的行使均是按正规的流程处理,并没有因为涉贿而放任自己的职权损害百姓利益,从行贿对象来看,从量上也不可能达到损害百姓的程度,而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致使“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是从重处罚的情节,针对这一突然出现的变化,就要应机重点回应。最后该官员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涉贿数额近1100万元),算是从轻量刑。

二、法庭辩论不必过多地客套,宜直接表明观点、摆明立场

前段时间在辽宁境内办案,与当地的同行合作一起涉贿案件,我听他说业内有一位知名的律师,在湖北办理一起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法庭辩论的时候,说了一些客套的话,如感谢公诉人公正办案,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等等,但他主要是作无罪辩护的,最后被告人是被判死刑,这个案件影响较大,各种媒体报道,但媒体只报道了辩护律师恭维司法机关的话,没有将其无罪观点报出来,据说导致这位大咖很郁闷,但我认为这个郁闷完全是自找的,你恭维人家干什么?人家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而已,所以没有必要客套,过度客套还适得其反,被人利用了。前面那个年长律师,一字一句地念“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等开头语,也有客套的成分。

翟建老师在乌鲁木齐宣讲时提到,给辩护词加一个标题,我认为其实就是开门见山,直接突出这次辩护的中心思想,直接表明观点、摆明立场的一种做法,记得张志勇大律师在浙江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中,法官庭后对其的评价是“犀利”两字,我想这也是他切中了案件的要害,令法官印象深刻,这样的庭审表现是成功的,值得学习的。

我还记得上次乌鲁木齐宣讲时,翟建老师提到有一位同行将辩护词写成一本书,我不知道,这一本书是否在法庭全念完了,如果事后将辩护意见扩充写成一本书,是可理解的,如果在法庭辩论将一本20万字上下的书,全部表达出来,不可思议。

律师的辩护立场不外乎:无罪、罪轻、轻罪几种方式,特别是持无罪观点的律师,注定是要跟公诉人针锋相对,因为作为控方公诉人将案件作为有罪案件提起诉讼的,那作为辩方要做无罪辩,双方观点上自然是水火不相容,我发现很多辩护人在法庭上说自己的观点要跟公诉人商榷,个人认为法庭不是学术探讨的地方,法庭很现实,就是你有什么观点,能给你的当事人带来什么好处,容不得你去跟对方商榷,你的观点应该是成熟的,自信的,经得起考验的,如果一商榷,辩护效果大打折扣,商榷也是客套的一种方式。

三、不要以取悦旁听席上的家属为目标

由于家属往往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或就是懂得一些法律常识,但不见得精通刑事诉讼实务,他们考虑问题偏感性,从家属的角度出发,往往会有一些偏离法律问题的情理思考,有时是想当然的,甚至还很强势,会将这些想法或情绪有意无意地强加给辩护律师。尽管家属是支付费用的人,但在专业上要坚持律师自己的立场,不能一味地迁就家属。近日一个最高检交办的案件在东北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是一家央企高管涉贿案,十多名被告人,当时是第二次开庭了,杜永浩律师也参与了该案的辩护,其中有一位辩护律师说,本案的管辖有问题,检方没有权对此案提起公诉,法院也没有权审理,因为该央企在北京,涉案相关的行为不在法院所在地。后来审判长反问她:你没有看到最高检、最高院指定管辖函?辩护人说看到了,法官又问:你看到了,你还坚持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吗?该辩护人还说要坚持提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意见,这就是受到家属的非理性引导,家属一直在抱怨这个案件被指定管辖后会得到不公正处理,这个辩护律师最后没有把持住专业底线,迁就了家属,有些话可能说到家属心坎里去了,但背离基本的法律常识,会让法官听起来反感,继而可能会影响法官对辩护人的评价、抗拒接纳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严重影响辩护效果。

法庭也不是讲课的地方,要紧扣证据与法律问题展开辩论,讲课一样的辩护可能让家属听起来舒服,显得能说、道理多、法庭占用的时间长,试图让家属觉得花那么律师费是值得的。讲课式的辩护谈法学理论,谈学界的各派观点分歧,谈当下的司法改革应该如何改等等,说半天,没有到正题上来,其实是哗众取宠,这样容易将所有的合议庭成员当成自己的学生了,我在浙江一个地方开庭时,见过一位律师下载了一篇法学论文到庭上念的。现在的司法环境下,法官、检察官的平均专业水平往往高于律师,把法官当学生、把法庭当课堂的辩护并不可取。

四、庭审辩论要遵守时间规则,照顾全局

一年前,在辽宁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参与一起最高检指定的十多名被告人涉贿案件的庭审,也就是前面提到的案子,当时是第一次开庭,这么大的案件,有的律师是做无罪辩护,但审判长似乎特别高效,想要在一天结束庭审,我当时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一起搭档的还有一位当地的律师,记得发表辩论意见的时候,审判长说要定个时间规则,控辩双方每人的发言不能超过5分钟,在征求辩护人的意见时,没有人提出异议。而实际上,只请了一位辩护人的被告人或其律师是可提出异议的,因为多请了一名辩护律师意味着有10分钟的发言,而只请一位辩护人的只有5分钟的时间,这是不是会因为少请辩护人而导致一些不公平的待遇?但审判长在征求意见时,没有人反对,可能大家也都想早点结束庭审,因为当时已持续到晚上了。但轮到每人发言时,有的被告人只请一位辩护律师的,其律师在发言时超时被打断,超时的原因大多是事先准备的稿子没念完,在审判长打断时他们抗议,说这个时间规则不公平,最后被审判长强行制止不能发言,当然审判长的做法是否合适有待进一步讨论,但作为辩护人,事先同意了法庭制定的时间规则,事后又抗议,这似乎不太合适,另外,在法庭制定时间规则后,要及时调整辩护思路,争取把五分钟充分利用好,特别是有两名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要做好分工,各自的五分钟不能重复。

法庭是律师的战场,刑事辩护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如何将有效辩护切实可行的落到实处是门学问,值得我们一起探讨交流。



作者简介

许昔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大成全国刑委会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执业十多年以来坚持走专业化道路,只办理刑事业务,为多起全国性特、重大刑事案件的主要被告人出庭担任过辩护人,荣获北京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现受聘担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校外法律诊所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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